1959年,毛泽东指出:“农、林、牧三者相互依赖,缺一不可,要把三者放在同等地位”。
1962年9月的中共中央八届十中全会上通过《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》,规定:“社员的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的5―7%,归社员家庭使用,长期不变。”这个“长期不变”,毛主席到逝世时也没有改动。
1964年2月10日,《人民日报》发表社论提出:“学习大寨的革命精神,就要学习他们远大革命理想和对未来坚定不移的信念;学习他们敢于蔑视困难、敢于同困难作斗争的顽强精神和实干苦干的优良作风;学习他们自力更生、奋发图强的优良作风和严格要求自己,以整体利益为重的共产主义风格;学习他们把革命精神和科学态度结合起来的作风”。
1966年4月12日《人民日报》社论《重农不轻牧》:“社会主义的农业经济,不是单一的经济,它既需要有发达的种植业,也需要有发达的畜牧业,而发达的种植业又是同发达的畜牧业互相联系,不可分割的,毛泽东同志指出:没有畜牧业的经济,是一种不完全的国民经济”。
1971年8月12日至9月19日,国务院召开全国林业工作会议提出:从1972年起,用五年或稍长一点时间,实现《全国农业发展纲要》规定的“在一切宅旁、村旁、路旁、水旁,只要是可能的,都要有计划地种起树来”的要求;用5年、10年或更多一点时间,实现“在自然条件许可和人力能够经营的范围内,绿化荒地荒山。”鼓励社员在宅旁、屋前、屋后或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树,自种自有。
1972年4月16日《人民日报》社论《以粮为纲,全面发展》提出:“粮食生产和多种经营决不是互不相容的而是相互促进的。”“至于土地,在多种经营的条件下,比单一经营更便于合理安排,充分利用。”“有的同志划不清正当的多种经营和资本主义倾向的界限,不敢抓多种经营,忽视抓多种经营”“决不可把党的方针、政策所提倡的多种经营当作资本主义倾向批判。”社论还要求,在办好集体经济的条件下,应该允许和指导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假日,从事适当的家庭副业;经济作物集中产区,应该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;牧、林、渔区,应该分别以经营牧、林、渔业为主。